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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跟踪儿媳?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属暴力行为

2023-03-17 法律服务网 1023

案情介绍:

吴女士(化名)因与丈夫叶先生(化名)感情破裂,搬离两人的共同住所,借住在外。

三月后,吴女士起诉离婚未果,时隔一年余,吴女士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该案现仍在审理中。然而在这期间,公公叶老伯(化名)竟多次跟踪吴女士,甚至导致吴女士报警求助。在出警录音中,被告叶老伯坦然表示“跟过,我肯定跟的,她离家出走,住在什么地方不告诉我”“只要她居住在这里就会一直跟着”等内容。

由于叶老伯的跟踪行为,吴女士精神紧张、担惊受怕,表示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妇女的隐私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上述案例中,公公跟踪儿媳的行为属于对儿媳隐私权的一种侵犯,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公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符合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被申请人的主体范围,儿媳可以向自己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受理的法院应当在72内小时做出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

实施人身保护令后可以禁止被申请人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对于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司法惩戒,比如训诫、罚款、司法拘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律提醒: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针对暴力威胁、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保护措施。《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让该制度的施行扎实推进一大步。一份由司法机关郑重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让法律对妇女的关爱落地有声,将更有力推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款走进现实。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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