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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职被公司乐捐制度吓退,这种乐捐制度是否是变相的罚款?

2023-03-23 法律服务网 1263

律师说法

罚款一般是指企业对于违反了规章制度的员工进行经济处分,要求员工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在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企业经济处罚的法律依据,同时,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也就是说,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企业对其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在员工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竞业限制、专项服务期约定等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向劳动者主张赔偿。企业自行设置的乐捐制度,并不属于法律条文规定的可约定向劳动者“要钱”的情形,同时,对于该公司“乐捐”制度中“如有不执行者将在工资里面扣取该‘乐捐’款的两倍”的这条强制性规定表示“乐捐”并不是自愿的,而是一种强制性罚款。个人捐款必须是出于自愿,以捐款名义实行强制性的克扣,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并不合法。

当面临企业自行规定的不合理罚款时,员工有两种维权方式。

 

其一,劳动仲裁。该员工可以以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二,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此外,该员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要求企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企业逾期不支付,劳动监察大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小律提醒

员工在遇到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克扣工资,以各种形式罚款时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应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存在上述事实的证据,同时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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