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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再婚生子起诉10岁女儿减抚养费,这合理吗?

2023-03-17 法律服务网 1426

事件简介

2017年王某与妻子离婚后,协议每月付给女儿小美抚养费2000元。履行三年后,王某拒绝支付抚养费。2022年10月,王某以再婚生育2子、还贷支出远高于收入等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为1200元。前妻认为其经济困难是因为其再婚后,贷款购买两处房产,生活水平提高导致的。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小美的父亲,明知每月要向小美支付抚养费仍贷款购买房产,表示其确信有能力负担该些费用。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本案中的王某跟妻子协议离婚并确定了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数目,那么王某就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去履行。而王某为了提供自己的生活水平贷款买房,且因为还贷压力大而要求降低给付抚养费的数目,这种情形并不属于可以适当降低的情形。如存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自己生活困难等情形才可能要求降低给付抚养费的比例,所以法院才不予支持王某的诉求。

后续如果王某拒不支付抚养费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协议履行,如判决后还是拒不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小律提醒

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解除了婚姻关系,未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也必须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定期支付抚养费。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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