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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女生被连扇耳光殴打

2023-03-10 法律服务网 872

事情简介

2023年2月20日,有关“禄劝一名女学生被两名女生殴打”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引发社会关注。

该县文体局发布官方通报:称该事件发生后,禄劝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建工作组开展调查及处置工作。经调查,2023年2月19日(星期日)15时许,未满14周岁的刘某某邀约钱某某、保某某,以钱某某、保某某曾说过其坏话为由,在禄劝屏山街道滨河公园紫曦桥附近人行步道上对其进行殴打,保某某用手机拍摄。经鉴定,被侵害人受轻微伤,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检查治疗,学校已安排专人对其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教体部门同步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校园安全综合整治。公安机关对未满14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刘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小律说法

本案中的刘某某对钱某某、保某某进行殴打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因刘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承担治安管理处罚的年龄,而不予执行行政处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对其进行严加管教。

虽刘某某未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行为侵犯了钱某某、保某某的健康权,钱某某、保某某的监护人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及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小律提醒

即使侵害人因为年龄不满十四周岁而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被侵害人依法可以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并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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