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7 法律服务网 1102
事情简介
2月28日,江苏常州的欧女士反映,去年9月,自己被83岁房东两次入室强行搂抱摸胸猥亵。欧女士称,她带着监控去报警,但因房东年龄过大,行政拘留不予执行,自己至今未得到道歉,房东还要求她搬离。对此,常州公安局天宁分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将会再次核查。
房东为什么不会被处罚?如公安机关不处罚欧女士还能怎么维权?
小律说法
对于猥亵的定义,具体是指除发生关系之外的下流行为。包括对他人身体进行搂、抱、摸等行为。
猥亵他人,情节轻微的,一般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至10日的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般则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首先本案中的欧女士被房东两次入室实施搂抱、摸胸的猥亵行为,符合威胁他人的这一情形,违反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但其房东年满七十周岁以上,属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所以公安机关才不予执行行政处罚。
其次房东强行威胁欧女士的行为,侵犯了欧女士的人格权,即使公安机关不予执行行政处罚,欧女士也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要求其房东进行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损害,从而进行维权。
小律提醒
威胁他人不仅是一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更是一种侵犯他人人格权的侵权行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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