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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女生遭校园霸凌,施暴者竟还视频炫耀,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03-17 法律服务网 1864

案情介绍: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一位16岁女生遭受校园霸凌,且施暴者与他人视频通话炫耀,引发关注。

鹤壁市山城区教育体育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称相关部门针对网传“鹤壁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发生校园欺凌”事件进行了处理, 

目前,涉案人员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外,该局已组织心理咨询师对受害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将根据调查情况,对学校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律师说法:

校园欺凌不仅给学生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影响,更会对学生心理健康、人格健全带来重重阻碍,给孩子的心灵成长带来永久性伤害。

案例中,施暴者对16岁的女生实施校园暴力后,还通过视频电话的方式进行炫耀,一方面说明在预防校园霸凌等情形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另一方面也表明对于校园欺凌的教育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人心。

一旦发生学校暴力事件,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应当找老师和学校进行处理;

老师和学校不予处理的,学生可以向家长说明,让家长和学校去进行沟通;

学校还是不愿意处理的,家长可以向教育局进行投诉;

教育局不能解决的,家长可以直接报警,让警察进行处理。

(1)报警;可按紧急报警按钮或打“110”报警电话。

(2)立即报告局安管科。先口头、后书面。

(3)有人员受伤的及时送医院抢救,并通知家属。

(4)保护现场,配合警方调查处理。在警方的指导下维持秩序和善后处理。

 

学生是校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但同时也是防止校园暴力的主要力量。对学生来说,让“暴力”远离校园,应该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而铲除校园暴力滋生的土壤。学生是校园霸凌的受害者,大多数情况下校园霸凌的主体同样也是学生。校园霸凌的本质即部分学生对其他可能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言语、肢体暴力行为,因此,消灭校园暴力的根源在于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让校园霸凌的被害者在遭受侵害时能意识到加害者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及到了违法犯罪,让加害者在实施校园霸凌时能意识到可能面临的惩罚甚至是法律责任。

 

小律提醒:

作为家长、老师或者学校,应当教育孩子不应当施暴,但面临校园霸凌时也不需要因为害怕而不敢反抗,当然,这种反抗不是与施暴者正面对抗,而是通过家长、老师、学校甚至是司法机关的力量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只有当每个学生遭遇校园霸凌时能够合理维权、敢于说“不”,校园霸凌的火苗才能够日渐式微。

我们应该教育孩子不施暴,但遇到霸凌也不应该怯弱,当然了,不是与施暴者正面对抗,而是及时告诉老师或家长,让大人出面解决校园霸凌,涉及违法的会由警方处理,不要害怕,只有及时检举揭发,才能一劳永逸地摆脱校园霸凌。

校园霸凌就像“弹簧”,你强它就弱,你弱它就强,鼓励孩子勇敢一点,敢于对校园霸凌说不,才能在阳光下快乐求学和生活,而不是活在校园霸凌的阴影下。

 

法律适用: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教育法》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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