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7 法律服务网 1540
事件简介:
2019年4月,中国矿业大学迎来110周年校庆,90后校友吴幽宣布捐赠1100万元。然而这笔捐赠并没有到位,吴幽反而惹来了母校的官司。
2022年7月,双方赠与合同纠纷在徐州首次开庭。中国矿业大学与吴幽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被告吴幽于2022年10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万余元。2月21日,吴幽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公开承诺捐赠未兑现合理合法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捐赠人实在没钱,怎么办?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承诺之后,赠与的财产还没有实际履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该撤销权只要通知赠与人即可,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如果由于实施赠与将会导致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在上述案件中,校友吴幽在母校建校90周年之际,做出的1100万的赠与承诺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对于广大网友提出的吴幽是否可以主张赠与人穷困抗辩权的问题,需要吴幽在诉讼中提出因为履行赠与会导致经济情况显著恶化的主张,同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和适用。
小律提醒:
一方面在涉及公益性质、道德义务的赠与中不要做出超越自己实际能力的承诺,同时既然承诺就要积极履行,不要等到通过法律维护道德义务的时候就名利双失了。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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