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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不给出嫁女福利被判补发

2023-03-17 法律服务网 1469

事情简介

马女士从小一直生活在村里,,并一直享有村集体的土地承包权及其他收益。婚后,她没从祖籍处搬出来,也没把户籍迁到夫家,且未享受夫家一方村集体的待遇。马女士孩子的户口落在马女士父亲的户口本下。

2005年后,马女士户籍所在的村集体福利待遇升至每年两三千块钱。2010年,村集体以“出嫁女”空挂户为由停发了马女士的福利,其子女均未享受该福利待遇。2022年,马女士将村集体告上法庭,要求补发同其他居民相应的福利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女士自出生后与父母在一起生活,以家庭承包方式分得口粮田,享受国家粮食补贴,且结婚后,户籍从未迁出,生育的四子女均落户在该村集体处,一家人在村内建有住房内生活至今,并投保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可以确认马女士与其四子女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同等的居民福利待遇。

法院一审和二审都支持了马女士及子女主张的诉讼请求,即补发同其他居民相应的福利待遇。

小律说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本案中的马女士结婚后户籍仍旧在祖籍,享有家庭承包土地,且在夫家并未享受夫家的村集体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妇女结婚并非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不能让婚嫁人员权益受损害“两头空”,所以法院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马女士是所在村集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村集体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

小律提醒

外嫁女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根据其户籍、是否有家庭承包土地、结婚后是否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等综合因素去考量。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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