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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offer后9天毁约,称老板没签批!法院判赔!

2023-03-17 法律服务网 1185

案情介绍:

广东珠海的毕业生小高通过某公司面试后收到录用通知书,公司人力资源部同事口头告知小高的基本工资为7000元,另有提成。小高当即接受录用,同意月底前报到,并迅速拒绝了其他公司发出的offer。

9天后,小高却被通知取消录用,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小高原因是销售能力不足,老板没签批。多番沟通无果,小高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两个月工资的预期利益损失、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的如下行为:(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对另一方损失的,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订立用工关系劳动合同期间,已经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仅因为劳动者销售能力不足和老板没有签批为由,拒绝继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了应当诚实信用的原则,导致了劳动者因为订立订立该劳动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等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律提醒:

低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不成立时,基于诚信原则,用于规范订立合同签双方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否能够诚实守信,属于一种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常见主要情形有是: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4、其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比如,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无权代理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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