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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吗?

2023-01-03 法律服务网 922

【事件简介】

张女士在商场做活动时,在一家电器专卖店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和一台冰箱,赠送了一辆电动车。后张女士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电动车的电池充不进去电,找到当时购买的商家那里要求退换,但是商家表示电动车为赠品,不支持退换。

【律师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商家不得以赠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产品,在商场促销期间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消费者同样可以退换。因此,该商家赠送给张女士的电动车虽然属于赠品,但是也是用于销售的产品,电动车电池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经营者应履行更换、修理的义务。

【小律提醒】

消费者购买商品所获得赠品并不是经营者无偿赠与,而是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履行付款义务之后所获取的,经营者对赠品负有相应的商品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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