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3 法律服务网 1118
【事件简介】
年底,某物业公司发现业主刘女士一直没有缴纳物业费,电话也联系不上,便上门催缴。但是,开门的是租客王女士,王女士表示自己已经租进来半年了,房东刘女士出租房屋时承诺的包物业,只是租赁合同上面没有约定物业费由谁承担。物业之后联系上刘女士,但是刘女士却让物业去找租客要,表示自己既然已经将房屋租给了别人,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不会缴纳。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物业服务人只能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主张物业服务费,无权向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主张物业费。此外,业主刘女士与承租人王女士并没有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于物业费由谁缴纳作出明确约定,业主刘女士不能因将房屋出租,不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更无权要求物业公司向承租人王女士催缴。
【小律提醒】
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费,并且已经取得物业公司同意,那么应当由承租人支付物业费。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费,业主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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