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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能否被限制高消费

2023-01-03 法律服务网 2695

案情介绍:

2019年2月,蔡某与乙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后,法院判决乙公司于5日内给付蔡某租金并承担逾期利息。因乙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蔡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该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乙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朱某限制高消费。

本案中,分公司负责人朱某认为他既不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不是被执行人,不应该因为乙公司没有履行义务而限制其高消费。

 

律师说法: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第一分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分公司,其财产受到乙公司的直接管理。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乙公司分支机构乙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财产。朱某作为乙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其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法院以第一分公司的财产清偿乙公司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若没有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或故意规避执行,执行法院有权对朱某下达限制高消费令。

 

小律提醒:

在法律上,分公司为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财产也由公司直接管理及支配。

 

法律适用: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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