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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44岁交警执勤时被撞牺牲,肇事者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2022-12-23 法律服务网 1099

事情简介

  江苏交警宋祖钦在执行集中清查任务时,被一辆逆向高速逃窜的轿车撞倒,面对危险他第一时间想到的是保护战友,结果自己重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调查发现,当日凌晨,轿车驾驶人董某某因饮酒后驾驶车辆,在发现前方有交警后,为逃避检查,连忙调转车头逆向逃跑。目前,董某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那么肇事者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小律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区分肇事者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在于肇事者的主观意识的不同,对于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心理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中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均是出于过失,并没有预见到其可能死亡或者轻信其不会死亡;而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是出于故意,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死亡后果的发生。

本案中的董某某为了躲避清查,驾驶轿车逆向高速行驶并朝执勤的宋某撞去,在明知道高速行驶的轿车撞击时可能会使执勤警察死亡,仍旧朝宋某撞去的行为,对被害人死亡后果是出于故意,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死亡后果的发生,符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情形,故肇董某某可能会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处罚。

 

小律提醒

  在面对警察执勤时应当积极配合,而不是采取逆向行驶等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等方法去躲避清查,否则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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