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8 法律服务网 3371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蔡某为让两个孩子至某小学上学,通过案外人张某介绍认识刘某某,委托刘某某帮其托人“找关系”办理入学手续,并通过微信转账22000元给刘某某。直到2021年11月,刘某某告知蔡某可以“安排”小孩至另一小学上学,蔡某认为因与之前的约定不一致而拒绝,要求刘某某退款。刘某某返还10000元后,尚余12000元未返还,遂蔡某以不当得利要求刘某某返还其剩余款项。
那么该案中的剩余款项是否应当返还?该案中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如果张某、刘某某“身份特殊”该案会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从民事责任上看,蔡某为让孩子上特定的学校 “托关系”入学属于违反国家招生规范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倡导的教育公平的规定和相关政策,基于此刘某某以能为蔡某的孩子办理入学之名收取蔡某费用,双方之间民事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刘某某应当将取得的钱款予以返还。
从刑事责任上看,在该案中“托关系”办理入学手续的行为如果系刘某某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以占有为目的,骗取蔡某财物,则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则应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其22000元属于应退赔的财物。
如果该案中张某、刘某某属于特殊身份的人员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乃至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等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且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会构成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任何一种贿赂行为,不管其交易的对象是财务还是非物质性利益,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被动收受还是主动索取,都必然危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小律提醒:
在民事活动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双方当事人试图打破招生规则,企图通过托人情、找关系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入学,破坏教育公平及招生公平,不仅会损害其他学生的公平竞争权,还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影响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秩序。
本身“托关系”是社会不正之风,同时极大可能触犯法律。“花钱请人找关系”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或“介绍贿赂的”或“收钱帮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均违法。勿以恶小而为之,切勿贪图一时的“利益”而触犯到法律。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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