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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孩“驾驶”电动玩具车撞伤路人,谁该为此担责?

2022-12-18 法律服务网 900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某天下午,王先生给6岁的儿子王二小购买了一辆电动玩具车。王二小驾驶该电动玩具车在公共场所玩耍,尽管王先生和妻子在旁看护,但仍追不上玩具车,只能看着王二小越开越远。随后,王二小从侧面撞向了靠在栏杆边休息的小璐。王先生将小璐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住院押金2000元。经诊断,小璐的右脚背软组织挫擦伤伴血肿,并形成肿块,住院治疗15天。

本案中,小璐无辜受伤,王二小年仅6岁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十二条的规定,未满 8周岁的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二小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活动完全依赖于监护人的有效保障。其监护人应当预见到在公共场所驾驶电动玩具车玩耍本身存在风险,特别是孩子未满8周岁对危险性的警惕不够且控制力较弱,王先生及妻子虽在旁陪伴,但未采取措施防范危险,因此,王二小开玩具车将第三人小璐撞伤,监护人王先生和其妻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律提醒: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如果能够证明尽到了合理审慎的监护义务的,即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也可以减轻侵权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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