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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女因拒绝男生搭讪,被人用刀狂砍断了胳膊

2022-12-18 法律服务网 1311

事件简介:

今年8月8日晚,河南省郸城县世纪广场发生了一起因搭讪骚扰他人被拒引发的暴力伤人事件。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世纪广场闲逛时不怀好意地搭讪了三名13岁的少女,但遭到了女孩们拒绝,于是气愤离开,女孩们认为他已离开,便结伴在广场上游玩。过了一会儿,嫌疑人张某返回广场手持菜刀向女孩们砍去,在女孩们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进行伤害,其中一名女孩面部被砍伤,受伤非常严重,另一名女孩胳膊被砍伤,受伤也非常严重。周围的热心群众立即拨打了110并将嫌疑人张某围住,有人用木棍将其手中的菜刀打落,有人用辣椒喷雾喷向张某眼睛,使其失去抵抗力,随后群众一起将其按倒在地。警方赶到后将张某押上警车。

嫌疑人张某期间多次大喊自己是“精神病”,想以此摆脱法律的制裁。

据警方通报,两名伤者现已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且已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说法:

1、张某持刀伤人的行为,涉嫌什么罪名呢?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根据作案动机、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张某搭讪不成,恼羞成怒,持刀伤害被搭讪的女孩和女孩的同伴。张某使用的是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属于持械行凶,情节恶劣。并且,其中一名女孩的脸部被砍伤,受伤非常严重。脸部是人体最脆弱的地方,对该部位进行伤害,可谓非常凶残,想致人于死地。从张某的行凶动机、使用管制刀具,以及击打的部位和强度来判断,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

路人制止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么?

正当防卫应该符合四个条件: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正当防卫的主体不一定是被害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本案中,路人用木棍将其手中的菜刀打落,用辣椒喷雾喷向张某眼睛的行为针对的是张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且张某正在实施行凶伤人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路人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

3、如果张某患有精神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么?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即使张某确实患有精神病,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也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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