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3 法律服务网 1199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房主蔡某和宋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涉案房屋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过户条件后便办理过户手续,此前宋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50万,剩余30万将在办理过户之后支付,没成想2022年初,蔡某因病过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同时蔡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早已过世,那么对于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何继续履行呢?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本案中,宋某可以向蔡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主张,可以要求民政部门作为蔡某的遗产管理人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小律提醒:
民法典中设立的遗产管理制度是为了维护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使遗产能够公平、有序的进行分配,该制度的实施有效保护了遗产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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