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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代驾称被男顾客骚扰,对方疑为国企干部

2022-12-23 法律服务网 1006

案情介绍:

近日,湖南湘潭一代驾男司机在帮顾客开车时,疑被男车主骚扰、抚摸。

网传视频显示,一男子称自己是湘潭洪师傅代驾的一名代驾司机,并称自己在驾驶一辆小车时被猥亵。视频内,有警车及民警在现场进行处理,随后当事双方跟警方一起去了派出所。

视频中的一段录音记录下了两人的对话。对话中,车主称要带司机去洗脚,被代驾司机拒绝。期间,代驾司机多次警告车主“你摸到我下面了”“不要摸”。车主却称,“我发2000给你,今晚上我包了。”司机多次告知车主“别碰”后,停车向路边巡警求助。

王先生说,自己将那位顾客的视频和照片发到网络上后,有人认出其是湘潭当地某国企集团公司的干部周某。周某为该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党支部书记。

12月9日,前述湘潭这家集团公司的官网发布了一则《关于对周某同志的处理决定》。《决定》写到:经集团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某某集团党支部书记、经理周某同志停职处理,接受集团纪委调查。

当地警方表示,目前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

本案中,周某对王先生的猥亵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根据事情发生时是否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情形。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隔着外衣短时间的触碰、抚摸男女生殖器或者女性非典型第二性征,一般不认定为刑法中的猥亵,而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即非犯罪行为而是治安违法行为。

 

小律提醒:

因此猥亵行为并不限于男性对女性的猥亵,只是说男性对女性的猥亵是常见的一种类型,男性对男性的猥亵一样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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