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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住酒店被偷拍后遭勒索10万

2023-01-03 法律服务网 997

事件简介

一女子单独入住了一家酒店之后,她突然接到一名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宣称在其入住的酒店房间内装了摄像头并偷拍了照片,要求女子支付10万元。目前当地警方已经立案处理。女子找到酒店的负责人,对方表示现在已经报警,一切需要公安局调查,但是这件事,他们一定不会认的。同时酒店还表示,在最开始,女子和朋友过来讨论过,女子的朋友要房款20倍赔偿,这让他们感觉是在敲诈、讹人。

针对上述事件,我们来分析酒店的客房被私装摄像头违反什么法律规定?酒店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1、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如酒店或者其他人员私装摄像头严重侵害入住旅客的隐私权,涉嫌犯罪,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2、酒店与该女子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个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包括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酒店客房里存在窃听器材,该女子的隐私受到侵害,无论该窃听器材是否是该酒店安装的,只要不是该女子自导自演的,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该女子的隐私被侵害存在过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小律提醒

消费者在入住酒店时,如果遇到上述女士类似的遭遇,应该第一时间报警维权,以便于警方及时调查取证,依法对偷拍者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追究酒店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适用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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