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3 法律服务网 721
事件简介
2018年张某入职上海某公司担任行政,期间负责给公司租赁办公电脑。由自己汇集电脑办公需求经过审批后,再由自己去租赁公司下单电脑。张某利用公司再次租赁仅需在平台上使用公司账户下单,并按月支付租金这一漏洞,持续通过公司账户在租赁公司下单,再将通过租赁得来的电脑低价卖掉,累计售出所得达756万余元,除去支付租金部分,其余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或转账给其男友。
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的张某利用自己担任公司行政,管理并租赁公司办公电脑之职务便利,疯狂利用公司名义租赁电脑的行为从手段上说属于诈骗,但张某的行为代表公司,租赁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某占有的是公司财务,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且侵占金额高达七百万元,且大部分用于自己或者给男友消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数额特别巨大,故法院才会做出上述判决。
小律提醒
千万不要超出自己的能力范畴,靠着透支消费去换取感情,要按照自己的消费能力去理性消费,而不是消费无度甚至是靠侵占公司财产来消费,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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