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30 法律服务网 1900
【持刀行凶致使无辜幼童受伤】
据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官方微博消息,26日9时30分许,重庆巴南区人刘某(女,39岁)在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一幼儿园门口持菜刀行凶,致做早操返回教室途中14名学生受伤。
学校保安和工作人员奋力将刘制服。巴南警方接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将受伤孩子送医救治。重庆副市长、市公安局长邓恢林迅速赶到现场,指挥案件侦办,要求卫生部门全力救治受伤孩子,嫌疑人已经抓获,目前并无学生死亡。。
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行凶行为给幼小的孩童蒙上一层纱】
女子持刀在幼儿园门口行凶,并且已经实施犯罪行为,依据其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嫌疑人砍伤多名幼儿园学生,社会影响恶劣,同时对受伤的学生心理造成心理阴影,按照受害者的伤势情况,需要看砍人者是否属于故意杀人未遂或者是故意伤害罪,按照受害人的伤情来决定砍人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如果是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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