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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的后续

2018-10-30 法律服务网 3036

【司机为何突然转向?】

10月29日,一段坠江公交后车行车记录仪显示,事发时22路公交车行至桥中,突然向左转向越过实线,未见刹车灯亮起。在横向驶过对向车道后,坠入江中,整个过程不到5秒。

据重庆警方初步事故现场调查,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根据监控视频,初步确认当时公交客车上共有1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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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已经发生,受害家属该找谁?】

事件一经发生网络上便开始流传多个司机突然转道的可能情况。

网友1:有可能左侧爆胎,舵向左跑偏,但司机没及时反应过来,等反应过来来不及了,而且女司机力气小,就算反应过来也有可能拽不住。因为正常行驶,即使手短暂离开方向盘,车辆还是会正常向前直线行驶。

网友2:估计两个可能:一是司机原因(比如走神、或者身体突发情况),而也许有人抢方向盘。

具体伤亡人数随着打捞工作的进行会公开,但是事件发生伤亡情况不可避免,对于乘客的伤亡公交车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具体还得看坠江原因。

假设是乘客攻击司机导致公交车变向坠江,涉事乘客死亡,那么公交交车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公交车司机与其中一名乘客发生纠纷,乘客情绪过激抢司机方向盘从而导致公交车坠江。

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虽然涉事乘客作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公交车司机与乘客争执从而导致乘客实施情绪过激的行为,公交车司机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故公交车公司应当对伤亡的乘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乘客为故意报复社会,恶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设施,车上搭载着不特定的人群,涉事乘客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从而追求达到危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的目的,其行为已经触及到刑事犯罪,但是由于涉事乘客的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终止审理。关于民事赔偿,如果被告人有遗产,可以要求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

而公交车司机在正常行驶中也没有过错行为,尽到了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那么公交车公司可以免于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免责事项,承运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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