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9 法律服务网 2092
【小聪明用错地方】
1999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以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西安某国债服务部签订承包协议,之后朱某某使用伪造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高息为诱饵,利用某国债部一分部的名义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595.35 万元人民币,所募集的资金全部被朱某某提走使用。
2001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以某公司名义与某信用社签订《业务站代办协议》,约定由某信用社委托某度公司代理开办某信用社某某代办站吸引存款。随后,朱某某指使另案犯罪人刘彤(已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已执行完毕)、潘某、连某等人以使用白纸打印存款凭证套取已盖章的空白银行存单、吸收客户存款不入账等方式多次套取资金,所套取的资金被朱某某、刘彤挪走使用。自2002年6月至2002年10月,朱某某、刘彤共计套取某信用社某代办站1032万余元人民币。
【触犯多条刑法,数罪并罚】
朱某某用伪造的假国债凭证向公众募集资金,使得其伪造的无价证券通过募集资金从而变成了“有价”证券。明知其行为会侵害国家证券的管理制度,并且还从中获取到了非法利益。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以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
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其公司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其行为触犯了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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