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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网红”,还是别当了吧

2018-10-25 法律服务网 2104

“网红”这个词现在是耳熟能详,并不特指某个人,而是特指某一群体。“网红”大都是“一夜成名”,从而想成为“网红”的人前仆后继,一是因为门槛低,二是因为赚钱快。但是“网红”乱象丛生,“炫富摔”“直播吃国家保护动物”“戏唱国歌”“危险驾驶”……等,作为“网红”,面向大众,首先就应该传播正能量,但是很多视频、直播都失去了原来之意。网络传播之快,他人相继模仿,“网红”的法律意识淡薄,那么遏制违法现象需要大众的共同努力。例如:有些动物是不能私自收购。作为“网红”应该多了解科普知识,而不是和粉丝侃侃而谈能不能销售,收购、销售国家级保护动物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的“网红”,还是不要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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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网红”的视频与“网红”的直播,总能受到一部分人的追捧,其中不乏未成年人。为了红,各种模仿,免不了被网友吐槽:学校布置的作业可能太少了。但是很多视频都是不能够模仿的,存在危险性。正因如此,“网红”不是那么好当的,言行举止都应该合法合规,别一不小心“警察”上门,“网红”梦碎。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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