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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真相毛骨悚然,光愤怒有何用

2018-10-25 法律服务网 1925

网爆一出出的虐童惨案,家长痛心疾首,闻者感慨、愤怒。家长长叹:“拿什么来保护你,我的孩子?”拿愤怒吗?光愤怒有何用,涉案者还是一如往常,纹丝不动。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去维权,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未有虐童罪这一罪名,只是法律有虐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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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条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孩子是最无辜的,把利刃对准这些手无缚鸡之力的弱者,是世事的无常,更是人性的悲凉。虐童案发生前风平浪静,虐童案发生后悲天悯人,极度愤怒。但是仅凭一腔愤怒,也是无济于事,孩子被虐待,给孩子留下阴影,教育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都有责任,家长应依法维权,该给孩子一个交代。归根结底,最重要的是做到防范未然,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及时沟通。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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