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3 法律服务网 10591
一个很常见的现象,很多商场小店内会定期开展促销活动,所销售的商品是琳琅满目,任君挑选。作为消费者,这样的活动是她们无法拒绝的诱惑,机会难得,很多消费者都会在店内“大展身手”,但是后期发现有质量问题,欲找卖家退还货物,卖家以自己张贴了“货物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拒不退还,有的消费者因货物并不昂贵,也未出现食用造成身体伤害,就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但是有的消费者情况严重,或者所购物品昂贵,就会选择找卖家理论,但是卖家置之不理,消费者可以如何维权呢?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营者不退换商品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纠纷解决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店家张贴“货物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字报,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个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确实是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理应赔偿。以张贴货物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字报为由拒不退换或退款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与店家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投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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