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2 法律服务网 2847
一个企业从成立运营起,其主要的一个目的都是先把企业变强大。那么企业运营到一定阶段,除了通过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外,有的企业就会采取合并、收购的形式扩大规模,除了前期了解并购带来的融资风险,对并购对象进行评估,以及后期整合阶段的风险之外,还需要了解到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并购过程中带来的法律风险。
公司合并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八十七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第八十九条 依照前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期限、收购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九十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九十一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企业并购其实就是指企业合并、收购,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一个战术。不通过设立分公司的方式,并购其他公司,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市场份额,增加企业竞争力,从而实现企业在其领域的发展。当然,企业在做出并购的决策之下,一定要注意并购过程中存在的评估、资产财务、整合、经营……等诸多风险,做好风险排查的工作。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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