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30 法律服务网 2567
学生们总是盼星星、盼月亮的等待着节假日的到来,每至节假日,学校附近永远是最“热闹”的地方。放学途中,“鱼龙混杂”,即使学校进行了疏散,保障道路畅通,但依旧阻止不了家长们见到孩子的急切心情,故放学路段也是安全事故高发的地方。在放学途中,遭遇安全事故,有的家长不管不顾直接在学校闹,要学校赔偿,学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规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结语
作为学校,对学生有保护和教育的责任,但是放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学校如果没有什么不恰当的行为,也尽到了相关的安全提醒义务与管理职责,一般是由直接侵权人或小孩的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家长在工作的同时,也理应给孩子多点关注,不要将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学校身上,学校、教师都不是万能的。学校的学生来自四面八方,学校只能给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尽到对学生的管理。但是放学出了校门,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尽到了相关义务,家长直接找学校闹的也是不明智的。这种不管不顾直接要学校负责的家长,都是宽以待己,严以待人。对学校过于苛责,对自己不加反思,学校的安全责任书不是一纸白书,让学生带给家长看,更是希望与家长共同关注学生安全。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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