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申请破产清算,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申请破产清算,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2018-09-27 法律服务网 2345

市场竞争力越大,企业之间,有经营的风生水起的,自然也有企业因为经营不善或者融资困难而一蹶不振的。而经营不善的企业若没有即时找到一种合适的经营之道或者融资不够的情况,面临巨大的压力之下,企业只能通过进行进行破产清算的程序偿还外界债务和发放员工工资。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时,应该注意哪些呢?

破产清算

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程序是指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企业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不可以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企业申请破产其实是企业直面债务,在申请破产清算时,企业应该做好破产前的清算工作,以及企业自身员工的安置方案,以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但是也存在企业躲避债务,就需要纠正企业逃避债务的错误观念。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