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7 法律服务网 1939
喜欢购物的人都会有一种感受,想要买的东西很贵都会把它先加入购物车,等到一个合适的时机去购买。这个时机无非就是一些活动日,当然也有一些人通过其他途径去购买,例如微信朋友圈的代购等。通过某些微商途径以低于市场价的金额购买到喜欢的高端奢侈品,还没来得及沾沾自喜,却发现“高奢”变“高仿”,这样的事实无疑是对购买者的打击,后悔不已的同时,难道销售伪劣产品的微商就可以逍遥法外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人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追求品质生活,购买高端奢侈品是对很多人来说一个不错的选择。高端产品变成伪劣的假货,无疑是一笔大的损失。俗话说:“一分价格一分货”,想要通过低廉的价格购买到高端的产品,其实是一个很不实际的问题,即使有也是少之又少。微商购买更是需要“验货”,销售“高仿”产品“以次充好”或“以假充真”不止是侵犯了“高奢”产品的知识产权,更是会导致人与人之间信任问题的缺失,导致购买者的财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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