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6 法律服务网 1978
如今虽说是男女平等的社会,但是女性在身体因素上大多不如男性,女性仍是社会弱势群体,仍需要来自社会的保护。尤其是孕期的女性,很多孕期的女性职工因怀孕身体行动不便原因无法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会向用人单位提出休产假的请求,不乏一些单位在听此请求后,辞退女性职工,或者在孕期过后未经女性同意擅自调换女性的工作岗位。怀个孕,之前的工作努力全都竹篮打水一场空,未免对女性职工太不公平了,故此女性员工一定要了解一些关于女性职工怀孕期间的法律规定。
女职工孕期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怀孕女职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孕期女职工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
第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女性职工孕期可以合法的享受各项法律规定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女性员工,如果用人单位因工作强度大、有危险性,为减轻孕期女职工的工作强度可以调整孕期女性职工的工作岗位。在一个企业工作多年,怀孕生子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用人单位说辞退就辞退,女性职工自己觉得不公也拿不出依据,对此毫无办法选择不了了之,归根结底还是法律维权淡薄。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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