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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规定(上)

2023-04-14 法律服务网 1403

加班,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强调的是工作时间的延长。按照加班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延时加班、周六周日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劳动者想要计算自己的加班工资时,首先应当了解自己的岗位属于何种工时制?本文将针对加班工资支付的热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工作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

 

计件工资下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计件工资加班费的是:劳动者实行计件工资时,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成果,用人单位已经向其支付了正常的工资,但由于一般较少有证据能够明确的证明计件中,哪些部分是加班时间完成,哪些是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给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认定加班工资的数额带来极大的不便。部分地区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计件工资制的员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通常会持否定的态度。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每日8小时的部分属于工作日延时加班,按照15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再区分和适用200%或300%的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

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不定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或考核标准,确保劳动者得到合理休息;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因此,在不定时工作制下,不适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关于这个不定时工时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支付300%工资的问题,全国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工资支付规定中第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加班费的的相关规定。但有些地区自己的规定是支持的,比如上海、深圳、天津在各自的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中均规定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3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5、“20.83”和“21.75”这两个数字如何区分?

20.83用作考勤,即月平均制度工作日,是计算员工实际正常出勤工作的天数。计算公式:月平均制度工作日20.83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主要适用在综合工时工作制中,在标准工时工作制中,一般没有适用的实际意义。

在计算薪资时,则要用到21.75,因为劳动者每年享有11天的法定假日,该法定假日为带薪的,故在计算劳动者日薪、时薪时,则需要加上11天的法定假日,故得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6、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而安排补休吗?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可以“补钱”,也即支付劳动者本人两倍工资。

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安排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三倍加班工资,即使后面有安排补休,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法律并未规定工作日加班用人单位拥有像休息日加班一样的“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选择权。

7、用人单位如何防范工作日加班风险?

许多用人单位需要通过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补休方式、补休周期等内容,以避免与员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小律提醒:

现在很多公司都会安排员工加班,有些公司在法定节假日也会给员工安排加班。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后不支付加班费,只是安排补休,实际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员工可以积极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维权处理。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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