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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没钱,起诉执行有用吗?2023统一回复

2023-04-07 法律服务网 1620

债务人欠钱不还,又没有履行能力,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有用吗?

现实生活中,欠钱不还的债务人比比皆是,于是经常有债权人问律师:对方没钱,起诉有用吗?对方欠钱,打官司一定能把钱收回来吗?我胜诉了,法院会帮我去要钱吗?如果对方身无分文还负债,我申请执行有用吗?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注意什么? 执行效率怎么样呢?如果钱要不回来,我拿他就没办法了吗?

咨询人面对欠债总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最关心的就是律师能帮我把钱要回来吗?但胜诉和拿到钱是两个概念,根据案件和债务人财产情况不同,胜诉后拿到钱的可能性也不同。有些人可能会产生“万一拿不到钱,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不就白花了吗,从而放弃诉讼”。其实这种想法很有可能会丧失追回欠款的时机。

本文将结合上述债权人关心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帮助债权人从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找到答案。

一、起诉债务人还钱真的有用吗?

1.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可以有效防止陷入超过诉讼时效的尴尬境地。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即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权为三年。如果超过三年,则对方可以过了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导致债权人败诉的风险。

2.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会“哭穷”,转移或是隐瞒财产,给债权人造成确实无法偿还债权的假象。而债权人对此并不了解,可以委托律师或是通过法院去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便真实了解债务人是否能够偿还债款。

3.若债务人曾借款给他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已届期债权时,债权人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实现债权。

4.迫使债务人还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被申请人高消费以及公安布控,债务人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债务人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债务人名下的唯一住房也可能被法院查封等措施,从生活的方方面面予以限制,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只有当债务人还清债务后,才能从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排除。

二、胜诉了,法院会帮债权人要钱吗?

法院不会主动帮债权人要钱,若债务人不积极还钱,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申请强制执行有两年的有效期。向法院申请执行,也不能全指望法院,要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法院也有义务主动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号、房产等情况。但是,也可能一定期间内不会去查,等再查时也可能原本有的资产已转移,所以如果自己能提供一定要尽量提供。申请人要主动联系法官沟通、了解执行进度及问题,提高执行效率。

三、申请强制执行后,能顺利执行下来吗?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能否顺利执行,大致分三种情况来判断:

1.债务人有足够财产偿还债务,且个人资信、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这种情况下,之所以不主动付款,通常是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有误会或纠纷,并非没有支付能力。

通过法院判决确定债务数额后,甚至不用申请执行,就会主动给付。即使因各种原因未主动给付,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有足够资产执行起来通常也不会有什么障碍,尤其是在账户里现金资产足够的情况下,执行就更加方便了,直接到账户划扣就行了。

2.债务人有一定资产,但不易变现,个人资信、经营状况出现困难。

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后,由于现金资产不足,对于其他资产,是否方便执行、能否很快变现,法院会酌情处理。执行也许会遇到障碍。但是只要资产在,且确实不至于资不抵债,最终债权人的债务应该还是能实现的。

3.债务人确实没有相应资产还债,无力履行判决。

如果债务人真的没钱,那即使法院作出胜诉判决,也可能会导致暂时无法实现债权。

三、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债务人实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并非对案件不管不顾、就此了之,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该类案件会被纳入单独建立的终本案件库,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并对数据库内被执行人常态化限制高消费,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也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四、老赖不还钱有什么限制措施吗?

(一)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三)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面对债务人欠钱不还的情况又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形,债权人应该积极通过起诉或申请执行来行使权利。如债务人是个人,现在没钱,不代表以后也没钱。对于企业而言,现在经营不好,不代表以后不会扭亏为盈。所以,债权人仍旧应当先进行起诉。

为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赔了本钱”的情况,债权人应当提前做好预防工作:1、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让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的相应财产,避免出现不能执行的局面。2、积极寻找债务人的财产,发现线索向人民法院反映,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目前,最高院对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陆续出台了多种规定和措施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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