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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各类假期的工资支付是如何规定的呢?(下)

2023-04-07 法律服务网 639

7、事假如何扣发工资?

8、连续请事假期间含法定节假日的,是否应计发工资?

9、年休假工资的支付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计算方法:

10、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如何适用?二者出现差额如何处理?

11、女职工产假内提前返岗或未安排哺乳时间是否按照加班费支付?

12、女职工孕期反应或保胎等事由请假的工资支付等等……

 

律师说法:

7.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请事假单位可以扣除该日工资。日工资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除以21.75,可以算你每天的实际工资数。基本工资是你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是当月拿到的实际工资。

 

8. 事假期间并不享有法定节假日的带薪假,员工向单位请事假的,当天的工资一般会被扣除,但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会享受带薪休假,单位要支付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

 

9. 根据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因此,需要注意,第一,年休假期间工资的计算基数,必须是结算年休假工资之前的12个月,而非本月或上月的月工资或员工的合同约定月工资。第二,核算基数的时候可以剔除该期间的加班工资,但不能剔除掉员工的其他福利奖金收入。

对于员工未休完的上年度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有两种选择,一是和员工协商跨一个年度休假。但如果本来已经跨一年度了的,原则上不能再跨。二是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给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的年休假报酬为200%。

 

 

10.根据规定,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天数计发,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
   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缴费基数(元)÷30(天)×假期天数。

 

11.对于该问题,目前没有法律明确,倾向性意见认为提前返岗的不认为是女职工自愿放弃产假,提前返岗正常提供劳动的应当支付工资,而不是加班工资((2020)粤03民终17973号判决);对于没有安排哺乳时间的,可以主张哺乳期间的工资,一般不支持加班工资。

 

12. 一般来说,女工怀孕期间,通常从分娩前半个月到产后两个半月就可以享受产假。但是,孕妇待产时间较长,而且产假也没有放的那么早,要是中途有不适应的,也只能请假休息安胎。不过,请假之后,要是没到产假期,工资计算得按照规定的标准。

实际中,女工怀孕期间请安胎假的,工资其实按照病假发放。
 而且,用人单位要在职工正常工作应得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适用:

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第一条: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不同,进行加班加点工作的时候,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因此,在一般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第三条:《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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