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23 法律服务网 902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离婚协议适用赠与的相关规定,那么赠与人在产权未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财产的约定,是结合多种情感、经济、亲子关系等因素,在做出一定让步的基础上达成的财产处理方式。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前提,对该赠与条款进行法律适用时,应适用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遵守契约精神,自觉履行协议内容。当一方拒不履行时,对方有权提起诉讼。因此,离婚双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进行赠与后,不能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赠与条款的规定,故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一般不能反悔。如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撤销的情形,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来履行。
小律提醒
将房产赠与子女将来后悔再想撤销,没有特殊情形(欺诈、胁迫等),不会被法院支持。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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