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0 法律服务网 4656
咨询案例
近日接到一位家长的来电咨询,小孩读初中跟同学发生打闹,现在老师要求孩子当着全校的面当众检讨不然就要孩子停课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及其教师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对学生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但教师应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得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受教育权等法定权利。
接线律师认为,老师要求犯错学生当众宣读检讨书的方式是不合适的。对学生的处罚,要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更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而且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建议家长主动找学校进行沟通,换一种更为合理的方式教育孩子。如学校或者老师仍对孩子强制停课,家长可向教育局反映,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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