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7 法律服务网 1559
热线案例
近日接到张小姐来电咨询说,自己租的房子上周末阳台的玻璃突然破碎了,砸到了楼下停着的汽车。这种情况损失该由谁承担?
对于张小姐的问题,法律服务网的值班律师进行了解答……
律师分析
需查明事故原因,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若玻璃是因承租人的过错而破碎的,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若玻璃是因老化原因脱落,承租人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对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责任,其可预见预防而没有对老化玻璃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房东处理,则承租人与出租人均存在过错,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应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摊。
建议张小姐与房东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作出相对合理的判决。
小律提醒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尤其是一些老旧小区的阳台,堆砌杂物、盆栽等现象屡见不鲜,存在坠落的安全隐患。高空坠物即使并不故意的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论是出租人还是业主都要对于高空坠物给予更大的重视,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