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7 法律服务网 3416
热线案例
近日接到李女士来电咨询说,自己在一家幼儿园工作,当时签合同时约定了寒暑假期间没有工资只给补贴,开学前我提前三十天向幼儿园提出了离职,园长通知我要我将寒假的补贴退还回去,合法吗?
律师分析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劳动法》相关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学校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寒暑假工资。劳动合同中寒暑假不发工资的约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园方要求李女士返还假期补贴,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如不能达成协商,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小律提醒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注意了,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常见的无效约定有“试用期离职不发工资”、“试用期不购买社保”、“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发生工伤自行负责” “女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生育”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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