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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乘车时多次猥亵女子,称自己易冲动

2023-02-24 法律服务网 536

事情简介

近日,江苏扬州,50多岁的男子刘某在车厢看见一名年轻漂亮的女子,便坐在她身旁。刘某先用膝盖故意触碰该女子,女子不予理会后,刘某竟将手放到对方膝盖上。女子当场呵斥刘某,并向列车工作人员求助。刘某被抓后,还辩解称自己易冲动。最终,刘某被行拘10日。

小律说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的刘某因为同乘车辆的女子年轻漂亮,继而故意采取膝盖触碰、手放膝盖等一系列行为,属于猥亵他人的情形,违反了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当地公安机关才会依法对刘某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小律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遇到美丽的事物远观即可,切忌一时冲动去猥亵他人。

法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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