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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跳广场舞猝死家属索赔组织者

2023-02-24 法律服务网 601

参与活动时猝死,组织者要承担责任吗?

 

事件简介

2022年1月的一天,杨女士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在硚口区玉带古玩城附近练习跳舞表演时,团队里舞龙爱好者张先生突然发生了意外。

最终张先生因为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张先生去世半个月后,他的家属就将“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女士告上了法庭。家属认为,张先生在倒地后,被告杨女士发现这样的情况不仅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反倒是采取了遮挡的方式,脱掉了张先生身上的舞龙服。

杨女士表示张先生倒地后,团队并不存在延误急救的行为。

市民杨女士:“他倒了之后就打120,120没来之前就在路过医生的帮助下,第一做人工呼吸,第二就是做人工按压。”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杨女士组织“广场舞”,单纯为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张先生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不是侵权法意义上损害的后果。

在本案中事情发生以后,杨女士也采取了一定的救治措施,拨打急救电话,陪同到医院去抢救,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看,杨女士已经完成自己认知范围内的救治措施,因此杨女士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律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不论参与活动还是组织活动都要提前了解,提前预判自己的身体和心理能否承受,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将危险降到最低。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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