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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北京一男子扮女装进入女浴室被抓

2023-02-17 法律服务网 811

事件简介

针对网传“有人男扮女装进入女浴室”一事,经北京朝阳警方工作,已将嫌疑男子李某某抓获。经查,该人以女性装扮进入朝阳区某酒店女宾浴区更衣后,到公共休息区域自拍照片并发至本人社交平台账号,以制造话题、赚取流量。目前,该人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律师说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的男子李某在女宾休息区进行自拍,虽然是自拍,但是该区域为女宾公共休息区域,是一个私密区域,李某私自潜入并自拍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故当地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拘留。

 

小律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漏、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如果传播偷拍照片,还将侵犯被侵权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因此,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的,否则必将收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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