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4 法律服务网 689
事件简介
2月14日晚,田东县警方接到高速服务区报警,一名未成年女孩求救称“我是爸妈卖给他们的”,民警当即前往现场处置.
经调查得知,小苦今年才16岁,就被父母以26万的价格“许配”给了一位同乡男子,他们收下了所谓的“彩礼”,让两人今年就结婚,小苦反对无果,伺机逃到了广东某工厂打工。
然而出了钱的男方还是拐弯抹角想方设法地打听到了她的位置,并带着家人朋友直接驾车前往小苦所在的工厂,意图将其强行带回家结婚。
途径百色田东县一处服务区时,小苦谎称要上卫生间,才有机会找到工作人员求助。
警方了解到情况后,先将小苦送往田东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照顾并展开心理疏导,后又对闻讯赶来的小苦父亲和哥哥进行了劝解,最后一家人似乎达成了和解,相关报道称田东县的工作人员细心将几人送上了回家的路。
父母是否会构成拐卖妇女罪?男方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案中的女孩父母索要彩礼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为以出卖为目的的拐卖妇女行为,所以小苦父母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但其行为侵犯了小苦的婚姻自主权,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而且小苦是未成年人,其父母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的行为,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其次,针对出了钱的男方将女孩强行带回车上并意图回家结婚的行为,也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但是男方的行为侵犯了女孩的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
小律提醒
《民法典》对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作岀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向大众清晰准确地表明了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样可以有效地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也为受害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非法侵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也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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