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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156元后藏身山洞14年

2023-02-24 法律服务网 705

事件简介:

2009年10月11日,刘某富正在朋友家喝酒吃饭,突然接到姐夫廖某的电话。廖某称,刘某富的哥哥刘某云有急事约他们二人见面。刘某富辞别朋友后,与姐夫廖某骑摩托车到平时打工的砖厂附近等待。不久,宣恩县椿木营人冯某驾驶一辆小汽车接上二人去与刘某云汇合。车辆行驶至椿木营加油站附近后,刘某云方才说出抢劫加油站的打算,随后四人对抢劫事宜达成了一致。

4人做好作案准备后,廖某走到加油站门口,朝着里面大声喊:“我要加油!”起初,加油站的女子不愿意开门,廖某连着喊了几遍后她才同意。趁女子开门之际,刘某云等人迅速冲进去,控制住了站内的工作人员。随后,刘某富在外放风,其余3人在里面逼问保险柜钥匙及现金。拿到保险柜钥匙后,不知何故3人多次尝试均未打开。无奈之下,四人决定刘某云与廖某先将保险柜撬下抬走,留下刘某富与冯某守住加油站。

两小时后,廖某来喊刘某富、冯某撤离,加油站女子乘机大声呼救。廖某与刘某云顿时慌了神,冲进去用刀划伤了该女子。随后,冯某逃回家,刘某云等三人向恩施双河方向逃窜。逃窜路上,刘某富从刘某云口中得知,这番抢劫只得手156元现金、2部手机和1个矿灯。他们用匕首、钢钎等工具对保险柜进行拆除却最终还是没打开,最后只得将其丢弃在野外。

三人逃窜途中,吃饭、买烟花了60多元,每人分得30元钱后便各自回了家。

冯某被抓之后如实交代了作案经过。民警随即对廖某、刘某富及刘某云进行抓捕。廖某得知事情败露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刘某富、刘某云负案潜逃。

2012年11月,消失3年的刘某云因被公安机关发现现身在福建某鞋厂务工而被抓。至此,一同作案的四人,只剩刘某富仍旧在逃。

原来案发后,刘某富便潜入家对面悬崖峭壁的洞中,从此从人世间消失得“无影无踪”。

2023年春节期间,办案民警多次到刘某富家中,为其家人解说继续潜逃的危害,并多次重申公安机关政策。在家人苦口婆心地劝说下,刘某富终于想通了,于2月12日上午到宣恩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据了解,此前刘某云已获11年有期徒刑,冯某获10年有期徒刑,廖某获刑4年。

 

律师说法

一、逃避侦查是否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么?

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的刘某富在进行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已经对四人的共同犯罪进行立案侦查,而且刘某富一直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因此即使过了14年,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刘某富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人闯入加油站抢劫的行为是否构成入室抢劫?

本案中,四人进入加油站实施抢劫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刑法概念上的户是与公民的日常生活起居密不可分的,它是公民生存的基本私人空间,这种私人空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续性、高度的私人支配性,这是户与其他公共场所的区别所在。加油站不属于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私人住所,属于相对较为公开的工作场所,因此该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的入户抢劫行为,不适用入户抢劫的情节而加重处罚。

 

小律提醒:

本案中,四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并没有给各自获得太多的财产利益,但却因此给四人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刑罚后果,即几年或者十几年的牢狱之灾。犯罪人即使隐姓埋名逃避侦查十余年,最终仍被抓获服刑。正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不可取,取财应有道。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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