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3 法律服务网 863
案情介绍:
王某的邻居家正在进行室内装修,王某觉得装修效果不错,便和邻居家的包工头口头约定以包干价格21000元改造家中客厅。但是,在王某支付了约定好的1万元定金后,工程队仅拆除了客厅玻璃隔断就以现场有增项需要增派人手为由,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否则停工。王某并未同意该要求,工程队然后就消失了……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施工队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王某有权要求工程队继续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主张退还剩余工程款项。
本案中,由于该工程队已经完成了一部分工作量,应该扣除相应的拆除及清运费用,剩余的工程款返还王某。
小律提醒:
一些有家装意向的消费者出于“想省钱”或“嫌麻烦”的目的,会选择找“熟人”或“游击施工队”进行装修。然而这种选择往往会为日后发生家装纠纷埋下“伏笔”。有合同才有法律约束,有合同才有法律保障。进行家装,签订书面装修合同以约定具体装修内容,应当是消费者考虑的首要问题。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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