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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将一半房产给了女友,分手后却要不回了

2023-02-03 法律服务网 840

男子和女友准备结婚,将房屋一半产权作为彩礼登记在女方名下,之后两人分手,男子要求返还房屋产权,可女方拒不返还,因此男子将其告上法院。这时法院却称,缺少一项关键证据,之后便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到底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2014年,王琦(化名)和女友笑笑(化名)准备结婚,双方均已见过对方家长及亲友。两人讨论购置婚房之事时,笑笑提出需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不然就不结婚。为了尽快结婚,王琦支付了450万元购房款,并于2016年将一半房屋产权办理至笑笑名下。

2017年,两人闹矛盾分手,王琦多次要求笑笑返还房屋产权,却屡屡被拒,他只好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庭审时,笑笑辩称:这房子我也是花了钱的,并非王琦所说的“彩礼”;我和王琦之间目前并不存在婚约,而且房屋比例的产权比例是我俩自愿约定的结果。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看,首先,笑笑在购买房屋时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但王琦在明知笑笑的出资情况,还将一半的房屋产权办至其名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自愿处分行为;其次,王琦称这一半的房屋产权是作为彩礼给予的女方,是作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女方亦予以否认,无法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在王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以实际缔约婚姻为前提的情况下,房屋产权比例与出资不符的部分,被认定为王琦对笑笑的赠与,而不是彩礼。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琦之诉请。之后王琦又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现二审判决已生效。

 

【小律说法】

彩礼,是一方以登记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支付的财产,若登记结婚目的未得以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负有返还义务,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为促进感情而赠与另一方财产的一般赠与行为存在区别。

如果上述房屋产权比例与出资不符部分被认定为彩礼,而男女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接受财产一方负有返还义务。同时,彩礼返还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是否已履行订立婚姻关系的目的、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已生育子女、款项由谁实际掌握、婚礼仪式合理花费及同居期间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因素。

但本案中,案涉房屋女方笑笑(化名)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支付了部分(少量)购房款且房屋目前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而男方王琦(化名)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房屋产权比例与出资不符部分是为登记结婚而向女方笑笑(化名)支付的财产,法院因此认定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王琦(化名)对女方笑笑(化名)的一般赠与。且王琦主张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可能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王琦提出要求笑笑返还一半房屋产权的诉求,其实是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双方分手在2017年,笑笑取得房屋一半产权的时间是2016年,可能已超过了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

 

因此,导致王琦白白损失一半房屋产权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4点

1、女方支付了少量的、部分房款;

2、房屋已经办理过户手续;

3、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排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4、缺少了一项关键证据——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房屋份额属于彩礼。

 

【小律提醒】

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案也只是个案,但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大家,婚约彩礼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习俗,在婚前一定要约定好,法律上并不会将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全部认定为彩礼,一律都要返还。谁主张谁举证,因此证据很关键!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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