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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申请在自家车位上安充电桩,物业公司拒绝盖章合理吗?

2023-01-14 法律服务网 758

【案件简介】

李女士是某小区业主,2022年购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按照相关规定,李女士向住建局以及电网企业报请安装充电桩需要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但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小区配电容量不足,存在安全隐患,必须要求李女士承诺一切后果自负,但是李女士认为相关文件已经明确物业应当配合所以拒绝向物业承诺,故物业也不向李女士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经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无奈之下,李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物业服务合同一般未就物业公司是否应该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细节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李女士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目的是为其方便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而电动汽车停靠在停车位上充电是体现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以及停车位用途的直接方式,故法院对李女士诉请物业公司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并盖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女士作为该小区业主有权对其车位进行合理使用,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使用新能源汽车,符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有利于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物业服务企业在居民充电设施安装建设过程中不应对此设置障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小律提醒】

小区业主有权对其车位进行合理使用,而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新能源汽车,符合有利于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应予以鼓励。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装置,并为安装提供便利。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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