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3 法律服务网 1118
案情介绍:
2019年,陈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开设某雨美发店。开业活动之际,叶女士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3000元,凭该卡在美容美发消费时享受会员半价优惠。办卡后,叶女士陆续消费了722元。
某天叶女士前往该理发店进行消费时,发现该理发店已悄悄更改了店名,进店欲消费时又被告知原先商家承诺的五折优惠不能使用。
叶女士追问才知道原某雨美发店因经营不善已对外转让,需继续充值1000元或者重新办理会员卡并充值2000元,方可享受新店的会员折扣。
认为遭受“套路消费”的叶女士联系到原美发店老板陈某,陈某答复美发店已转让,新店经营方式与其无关。无法接受该答复的陈女士要求退还卡内剩余金额,但陈某多次以店面经营不善且个人经济紧张为由拖延给付。
本案中,叶女士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呢?
律师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叶女士可以向其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申请调解,双方无法调解或者协商一致的,叶女士还可以起诉主张权益。
本案中,叶女士在陈某的理发店办理会员卡,双方订立服务合同,但被告陈某未经叶女士同意,擅自将理发店转让给第三人,虽然可以继续消费卡内金额,但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该转让行为对陈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征得叶女士同意,则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因此,陈某未经叶女士同意,擅自将理发店转让给第三人,且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该转让行为对叶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理发店已注销,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叶女士可以要求陈某返还剩余未消费的金额。
小律提醒:
法律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时如遇到明显不合理的现象,要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息事宁人”的态度,否则将助长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良之风。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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