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4 法律服务网 759
案情简介
2018年陈某与林某恋爱并同居,2019年产下一子,2020年双方发生争执后分手,陈某对此怀恨在心。
2020年三月陈某通过网络平台结识陈某标,对方假意答应可以帮助陈某砍掉林某生殖器及一只手掌,并转了两千定金。第二天陈某在陈某标住处会面,支付了三万二的尾款,并且与陈某标自愿发生关系。
此后至案发,陈某标未采取任何行动,并且制作假聊天记录,谎称已“踩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未遂、被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小律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首先,本案中的陈某应与林某产生感情纠纷便怀恨在心,遂产生了故意伤害林某身体器官的想法,并且还在网上雇凶去实施该行为,并支付了雇凶费用,虽然最后犯罪未遂,但是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法院才会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其次,陈某标先是假意答应陈某的请求,本身并没有去实施伤害他人的想法,并且还假造聊天记录去骗陈某,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陈某的财产,其行为涉嫌诈骗。
小律提醒
大家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法制观,恋爱有开始有终点才是常态,切莫因一时情感纠纷而怨愤不满,产生故意伤害他人等打击报复的一系列想法;否则不仅不能妥善处理情感纠纷,更有可能做出让自己悔恨一生的行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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