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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躲避审判给自己办死亡证明

2022-11-04 法律服务网 617

【事件简介】

2018年,涉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泰州人毛某,称可以帮助杨某办理取保候审等事项,谋求轻判刑、少坐牢。杨某累计向毛某提供的银行卡转去192万元“打点费”,最终发现被骗,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毛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了逃避刑罚,在开庭前向法院寄去了伪造的“死亡证明”等文件。然而寄来的材料存在疑点,材料上所显示的章与普通的章有点不一样,需要鉴定,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材料竟是当事人自己邮寄过来的。经联系毛某的女儿发现,其对于父亲的“去世”毫不知情。公安机关调查后得知,毛某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和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都没有开具过此类证明文件。经鉴定,寄来的证明材料上加盖的两枚公章也是伪造的。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毛某在取保候审的过程当中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伪造死亡证明,虚构其死亡的假象,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小律提醒】

死亡证明 是医疗机构和死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并经医疗机构和公安部门签章生效,制作、买卖死亡证明是违法行为。触犯刑法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才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不应抱有侥幸心理,扰乱了司法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避免再次犯罪。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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