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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狠活”的法律风险

2022-11-04 法律服务网 843

【事件简介】

近期,海天酱油“双标”事件将海天酱油推到了风口浪尖,网友爆料海天酱油出口产品不含添加剂,而对国内产品却添加多种食品添加剂。在日本销售的海天味业老抽配料表上写着“水、大豆、食盐、砂糖和小麦”,而国内的海天酱油配料表上除了大豆、水、食盐等成分外还有“谷氨酸钠、5-肌苷酸二钠、5-鸟苷酸二钠、苯甲酸钠(有毒)、焦糖色”等多种添加剂。前三种都是增鲜剂,苯甲酸钠是防腐剂,而焦糖色是一种色素。也就是说,对外出口的海天酱油是酿造出来的,国内销售的酱油是通过化学原料调配出来的。海天味业在“双标”事件声明中称,所有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极其标识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存在双标现象。

那么,违规使用“科技与狠活”(食品添加剂),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一般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情节严重,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律提醒】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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